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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署業務
農業金融業務
裁罰專區(僅提供106年度以後)
裁罰專區(僅提供106年度以後)
序號
標題
25
○○○農會信用部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未妥適建立及未確實執行,違反農業金融法第28條第2項規定,依同法第50條第2項第2款規定,核處罰鍰新臺幣12萬元;並依同法第33條準用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項規定,核處糾正。
24
○○○農會內部控制制度未妥適建立及未確實執行,違反農業金融法第28條第2項規定,依同法第50條第2項第2款規定,核處罰鍰新臺幣3萬元;並依同法第33條準用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項規定,核處糾正。
23
○○○農會辦理代理收付款項業務,核有重大缺失,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有礙健全經營之虞,違反農業金融法第28條第2項規定,依同法第50條第2項第2款規定,核處罰鍰新臺幣3萬元;並依同法第33條準用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項規定,核處糾正。
22
○○○農會辦理自動櫃員機補鈔作業核有重大缺失,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有礙健全經營之虞,違反農業金融法第28條第2項規定,依同法第50條第2項第2款規定,核處罰鍰新臺幣3萬元;並依同法第33條準用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項規定,核處糾正。
21
○○○公司內部控制制度未具體落實且未妥適建立,違反農業金融法第26條準用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規定,依農業金融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核處罰鍰新臺幣200萬元;並依農業金融法第26條準用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項規定,予以糾正。
20
○○○農會內部控制制度未妥適建立及未確實執行,違反農業金融法第28條第2項規定,依同法第50條第2項第2款規定,核處罰鍰新臺幣6萬元;並依同法第33條準用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項規定,核處糾正。
19
○○○漁會辦理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有未依規定報經本會同意延長動用期限情形,復於函本會之文書為不實陳述等情形,違反農業金融法第28條第2項規定,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有礙健全經營,依同法第50條第2項第2款規定,核處罰鍰新臺幣15萬元;併依同法第33條準用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項規定,核處糾正。
18
○○○農會辦理出租保管箱業務核有重大缺失,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有礙健全經營之虞,違反農業金融法第28條第2項規定,依同法第50條第2項第2款規定,核處罰鍰新臺幣30萬元;並依同法第33條準用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項規定,核處糾正。
17
○○○農會信用部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未能具體執行,違反農業金融法第28條第2項規定,依同法第50條第2項第2款規定,核處罰鍰新臺幣9萬元;並依同法第33條準用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項規定,核處糾正。
16
○○○農會信用部徵授信作業處理核有重大缺失,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有礙健全經營之虞,違反農業金融法第28條第2項規定,依同法第50條第2項第2款規定,核處罰鍰新臺幣3萬元;並依同法第33條準用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項規定,核處糾正。
15
○○○公司未依規定期間函報107年度年報,違反農業金融法第26條準用銀行法第49條第1項規定,依農業金融法第50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核處新臺幣50萬元罰鍰;並依農業金融法第26條準用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項規定,予以糾正。
14
○○○農會信用部辦理新臺幣50萬元以上大額通貨交易,未於交易完成後5個營業日內向法務部調查局辦理申報,違反農業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第12條規定,依洗錢防制法第9條第4項規定,核處最低額罰鍰新臺幣50萬元;並依農業金融法第33條準用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項規定,核處糾正。
13
○○○漁會信用部內部控制制度未能具體執行,依農業金融法第28條第2項及第50條第2項第2款規定,核處罰鍰新臺幣6萬元;並依同法第33條準用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項規定,核處糾正。
12
○○○農會信用部內部控制制度未能具體執行,違反農業金融法第28條第2項規定,依同法第50條第2項規定,核處罰鍰新臺幣6萬元;並依同法第33條準用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項規定,核處糾正。
11
○○○農會辦理授信業務,內部控制制度未能確實執行,違反農業金融法第28條第2項規定,依同法第50條第2項第2款規定,核處罰鍰新臺幣15萬元;並依同法第33條準用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項規定,核處糾正。
10
○○○農會信用部內部控制制度未能具體執行,違反農業金融法第28條第2項規定,依同法第50條第2項規定,核處罰鍰新臺幣3萬元;並依同法第33條準用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項規定,核處糾正。
9
○○○農會信用部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未能妥適建立並具體落實,致對非會員同一關係人放款金額超逾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之放款最高限額,依農業金融法第28條第2項及第50條第2項第2款規定,核處最低額罰鍰新臺幣3萬元;並依農業金融法第33條準用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項規定,核處糾正。
8
○○○農會信用部辦理洗錢防制作業,未能落實疑似洗錢交易申報作業,違反農業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第14條規定,依洗錢防制法第10條規定,核處罰鍰新臺幣50萬元;另○○農會未能確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違反農業金融法第28條第2項規定,依同法第50條第2項規定,核處罰鍰新臺幣3萬元(共53萬元);並依農業金融法第33條準用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項規定,核處糾正。
7
○○○農會辦理新臺幣50萬元以上通貨交易,未於交易完成後5個營業日內向法務部調查局辦理申報,違反農業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第12條規定,依洗錢防制法第9條第4項規定,核處罰鍰新臺幣50萬元;並依農業金融法第33條準用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項規定,核處糾正。
6
○○○農會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違反農業金融法第28條第2項規定,依同法第50條第2項規定,核處罰鍰新臺幣3萬元;並依農業金融法第33條準用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項規定,核處糾正。
共3頁,
每頁
20
15
30
50
100
150
200
筆,
共45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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