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會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違反農業金融法第28條第2項規定,依同法第50條第2項第2款規定,核處罰鍰新臺幣3萬元;並依同法第33條準用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項規定,予以糾正。
- 發布日期
- 114年03月24日
- 內容
受文者:略
發文日期:略
發文字號:略
一、處分相對人:○○○農會
地址:略
代表人:略
身分證統一編號:略
地址:略二、主旨:貴農會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違反農業金融法第28條第2項規定,依同法第50條第2項第2款規定,核處罰鍰新臺幣(以下同)3萬元;並依同法第33條準用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項規定,予以糾正。
三、事實及理由:
(一)事實:貴農會信用部員工○○○自113年11月4日至12月16日止,辦理代收業務未及時入帳,挪用26筆代收款項金額計91萬3,549元。
(二)理由:
1、辦理(不)可及時掃描連動產生電子收據之代收款項,未列印二聯式代收稅款認證單或電子收據供主任或覆核核對,且該等人員亦未覈實確認入帳,逕於存查聯蓋章,未落實代收業務作業程序。
2、113年12月20日通報重大突發事件後,僅查核書面報告簡述未發現其餘挪用代收款項案件,且內部稽核報告之代收業務專案查核係以抽樣方式查核,未確實全面清查代收款項作業。
3、未設簿記錄指定人員於營業中不定期抽查櫃員庫存現金之辦理情形,且未確實查看櫃員抽屜或桌面周遭,未落實營業中櫃員庫存現金查核作業。
4、監視錄影畫面模糊,且攝錄範圍未能完整涵蓋櫃員辦理收受現金之畫面,核與金融機構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第5條規定不符。
5、貴農會未妥適建立信用部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並落實執行,有礙健全經營,違反農業金融法第28條第2項規定,依同法第50條第2項第2款規定,得核處3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罰鍰,考量貴農會初次違法且主動陳報,並積極追回全部款項,未造成農會損失,爰核處罰鍰3萬元,並依同法第33條準用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項規定,予以糾正。四、法令依據:農業金融法第28條第2項、第50條第2項第2款、第33條準用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項規定。
五、繳款方式:略
六、附註:略
正本:略
副本: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