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花蓮馬太鞍溪堰塞湖影響之受災農民,其申請農業天然災害受災證明書及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得依本公告事項辦理
- 發布日期
- 115年01月30日
- 內容
農業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1月30日
發文字號:農授金字第1157466017A號主旨:受花蓮馬太鞍溪堰塞湖影響之受災農民,其申請農業天然災害受災證明書及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得依本公告事項辦理。
依據:農業部執行花蓮馬太鞍溪堰塞湖災後復原重建辦法第三條附表。
公告事項:符合花蓮馬太鞍溪堰塞湖災後重建特別條例第二條所定災害及災區範圍之受災農民,得依下列事項辦理:
一、災後農民忙於清理家園,難於期限内向公所或工作站申請農業天然災害受災證明書(下稱受災證明書)。另災區交通不便、公所或工作站作業量能受限,致影響受災證明書之受理與核發進度,及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下稱天災貸款)申辦情形。基於救助從速、從簡原則,相關作業得依下列方式辨理:
(一) 已依限申請現金救助者,經公所或工作站確認其因同一災害,得核發受災證明書。
(二)或得由花蓮縣光豐地區農會及鳳榮地區農會就個案覈實認定後,逕予查填受災證明書。
(三)前二項之受理期限至一百十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
二、為協助受災農民復建、降低未來災損風險,並減輕政府重複救助之財政負擔,溫網室、絲瓜、洋香瓜等項目之受災農民,得依下列事項辦理:
(一)取得「簡易式塑膠布溫網室」之受災證明書,且有改建為「結構型鋼骨溫網室」需求者,得依「結構型鋼骨溫網室」貸款額度(每公頃最高一千八百萬元)及貸款期限(最長十五年,本金寬緩期限最長三年),向貸款經辦機構申請天災貸款。
(二)取得絲瓜、苦瓜等項目之受災證明書,且該等項目之「水平棚架」有受災及復建需求者,得依貸款額度(每公頃最高九十九萬元)及貸款期限(最長十年,本金寬緩期限最長二年),向貸款經辦機構申請天災貸款。
(三)取得洋香瓜、香瓜、甜椒等項目之受災證明書,且該等項目之「瓜果類隧道棚」有受災及復建需求者,得依貸款額度(每公頃最高三十三萬五千元)及貸款期限(最長五年,本金寬緩期限最長二年),向貸款經辦機構申請天災貸款。
(四)另考量災後溫網室、水平棚架及隧道棚重建需求增加,地方恐有缺工及缺料情形,致農民短期間難以備齊文件完成天災貸款申請,爰將該等項目之天災貸款申請期限,延長至一百十五年五月三十一日止;已申請相關貸款者,如需變更契約,亦得於同一期限內辦理。
部 長 陳 駿 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