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會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違反農業金融法第28條第2項規定,依同法第50條第2項第2款規定,核處罰鍰新臺幣50萬元;並依同法第33條準用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項規定,予以糾正。
- 發布日期
- 113年09月11日
- 內容
一、處分相對人:○○○農會
地址:略
代表人:略
身分證統一號碼:略
地址:略二、主旨:貴農會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違反農業金融法第28條第2項規定,依同法第50條第2項第2款規定,核處罰鍰新臺幣(以下同)50萬元;並依同法第33條準用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項規定,予以糾正。
三、事實及理由:
(一)事實:貴農會信用部會計人員○○○於104年12月1日至113年2月1日期間,以篡改或虛增存放行庫、應付款項等科目傳票,辦理本人或親友○○○等14名帳戶轉帳入款交易,及償還部分同事借款,並利用同仁對其之信任,以同仁櫃員碼自行登打交易,舞弊期間達8年,舞弊交易共126筆,金額1億1,984萬4,668元,侵占公款2,734萬5,557元。(二)理由:
1、辦理會計帳務、作業流程,未落實內部控制及牽制原則:
(1)傳票之製票、記帳、核章程序流於形式,未能及時發現會計人員以虛增或篡改增加傳票金額方式,挪用款項。
(2)未妥適保管會計憑證,缺少虛增或塗改傳票金額後轉入第三人帳戶之貸方傳票。
(3)會計傳票均未以相關批次入帳明細表等附件作為佐證資料,無法核對彙總傳票金額正確性,且結帳時未核對彙總傳票內容。
(4)經會計人員轉帳之傳票均未編製轉帳序號及加註整套傳票張數,不利後續追蹤查核管理。
(5)同業往來調節表未與存放行庫帳列餘額核對,無法確認對帳結果是否正確,且仍由同一人對帳及製表,111年度金融檢查曾提列由原經辦自行編製調節表對帳之缺失事項,相同缺失重覆發生。
2、電腦交易權限及交易控管,不符內部牽制原則:
(1)辦理須經主管核准之更正(EC)交易,核准交易主管未瞭解更正原因,逕予授權放行,且承辦人及核章主管均未於傳票之更正交易及重新驗證處簽章。
(2)會計人員持他人櫃員碼執行交易。
(3)未依職務核予適當之交易權限,如:會計主管卡,同時持有會計、存款、放款等權限。
3、未落實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作業之帳戶及交易持續監控措施:
(1)對AML資訊系統產出之警示交易,未調查分析客戶背景、交易目的及合理性,逕自判斷為非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亦未具體敘明分析排除可疑交易之理由,並留存查證紀錄。
(2)對AML資訊系統產出之警示交易,未儘速由核決層級完成檢視。
4、未確實辦理內部稽核及自行查核作業,有查核項目之查核結果與事實不符情事。
5、稽核人員辦理同業往來調節表覆核,未專任信用部稽核工作,核與農會漁會信用部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6條第1項規定不符。
6、未於發生重大突發事件2小時內通報,核與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現為本部)99年3月12日農授金字第0995011342號函及106年2月10日農授金字第1065070051號函規定不符。
7、貴農會未妥適建立信用部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並落實執行,有礙健全經營,違反農業金融法第28條第2項規定,依同法第50條第2項第2款規定,得核處3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罰鍰,考量貴農會係自行發現主動陳報,並為適當處置,惟違法期間較長且損失金額較鉅,爰核處50萬元罰鍰,並依同法第33條準用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項規定,予以糾正。四、法令依據:農業金融法第28條第2項、第50條第2項第2款、第33條準用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項規定。
五、繳款方式:略
六、附註:略
正本:略
副本: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