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會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違反農業金融法第28條第2項規定,依同法第50條第2項第2款規定,核處罰鍰新臺幣15萬元;並依同法第33條準用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項規定,予以糾正。
- 發布日期
- 114年04月28日
- 內容
受文者:略
發文日期:略
發文字號:略
一、處分相對人:○○○農會
地址:略
代表人:略
身分證統一編號:略
地址:略二、主旨:貴農會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違反農業金融法第28條第2項規定,依同法第50條第2項第2款規定,核處罰鍰新臺幣(以下同)15萬元;並依同法第33條準用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項規定,予以糾正。
三、事實及理由:
(一)事實:貴農會信用部○○分部前出納○○○於112年6月22日(端午連續假日)下午3時許,擅自解除中興保全設定進入營業廳,竊取自動櫃員機鈔匣鑰匙,與其保管之密碼,開啟自動櫃員機鈔匣,竊得現金185萬9,000元。
(二)理由:
1、信用部分部設置3名職員,均持有保全門禁卡,非營業時間進入營業廳之門禁未有相關內部管控機制。
2、自動櫃員機鑰匙之保管流於形式,致密碼持有人可取得鑰匙獨自開啟自動櫃員機鈔匣。
3、未依規定於發生重大突發事件2小時內通報,核與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現為本部)99年3月12日農授金字第0995011342號函及106年2月10日農授金字第1065070051號函規定不符。
4、稽核人員未辦理內部舞弊案件之調查,並作成書面報告,提報理事會討論具體改善辦法,作成決議,並由監事會監察,核與農會漁會信用部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10條第5款及第17條第1項規定不符。
5、信用部內部管理不善肇致重大弊端,未追究相關失職人員責任,核與上開實施辦法第23條規定不符。
6、貴農會未妥適建立信用部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並落實執行,有礙健全經營,違反農業金融法第28條第2項規定,依同法第50條第2項第2款規定,得核處3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罰鍰,貴農會自112年6月22日事件發生起,迄未主動通報重大突發事件,違失情節較重,惟考量貴農會初次違法,失竊之現金已全數償還,並檢討改善內部控制缺失,爰核處15萬元罰鍰,並依同法第33條準用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項規定,予以糾正。四、法令依據:農業金融法第28條第2項、第50條第2項第2款、第33條準用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項規定。
五、繳款方式:略
六、附註:略
正本:略
副本: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