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宜蘭縣為辦理113年凱米颱風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及低利貸款地區
- 發布日期
- 113年08月01日
- 內容
農業部 公告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13年8月1日
發文字號 : 農糧字第1131109459號
附件 : 如文主旨:公告宜蘭縣為辦理113年凱米颱風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及低利貸款地區。
依據: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六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
一、本次辦理現金救助及低利貸款救助地區及項目如下:
(一)宜蘭縣大同鄉、南澳鄉、蘇澳鎮:本辦法第六條附表—壹、農產業全品項(西瓜、番石榴、青蔥除外)。
(二)宜蘭縣全縣:大豆。
二、受理期限及程序:
(一)自113年8月2日起至8月12日止,於公告地區轄內相關公所受理農民申請,並依公告事項及本辦法第十二條及第十九條規定辦理。
(二)例假日照常受理申請,請宜蘭縣政府宣導受災農民周知。
(三)個案如因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己之事由(如交通中斷或通訊中斷等),致未能於受理期限內提出申請者,得於原因消滅後10日內,依行政程序法第五十條規定向鄉(鎮、市、區)公所申請回復原狀,由公所核實認定後,逕予受理。
三、辦理現金救助部分:
(一)救助對象應為實際從事農作生產之自然人,且無本辦法第五條第二項所定情事。
(二)辦理救助項目損害率達20%以上者,依救助額度予以救助;未達20%者不予救助。
(三)短期作農產品於同產季或長期作於同曆年,救助以一次為限。
(四)救助額度依「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項目及額度」辦理(如附表1)。
(五)農民申請救助項目之災損程度符合本部112年12月1日農輔字第1120024235號公告之災損天氣參數,經查證具改制前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12年6月26日農糧字第1121061028號公告之種植客觀證明文件,或農民依本部開發之「農產業天然災害現地照相APP」拍攝當次災害之災損照片,得免現勘。
四、辦理低利貸款部分:
(一)救助對象應為實際從事農、林、漁、牧生產之自然人,且無本辦法第五條第五項所定情事。
(二)本次辦理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項目、額度及期限如附表2;貸款利率依中華郵政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減0.305%機動計息(目前為年息1.415%),並自113年8月1日起至114年1月31日止利息免予計收,由本部予以補貼。
(三)本貸款由貸款經辦機構依規定自行出資辦理,計畫編號為「113-01,類別:H」。
(四)申借本貸款之農民,應自公告之翌日起10日內,依實際受損情況,向當地公所申請核發農業天然災害受災證明書(格式如附件1),並於該證明書核發之翌日起15日內,檢附該證明書及「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申請暨計畫書」(格式如附件2)向貸款經辦機構提出申請。
(五)貸款經辦機構應審酌農民實際受災情形及復建、復耕需要覈實貸放。部長 陳駿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