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臺中市為辦理113年凱米颱風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地區
- 發布日期
- 113年08月08日
- 內容
農業部 公告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8月8日
發文字號:農授金字第1137467033A號
附件:如文主旨:公告臺中市為辦理113年凱米颱風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地區。
依據: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六條。
公告事項:
一、救助對象應為實際從事農、林、漁、牧生產之自然人,且無本辦法第5條第5項所定情事。
二、本次辦理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地區為臺中市全市,救助項目為農產業全品項(本部113年7月26日農輔字第1130023255號、113年7月28日農授糧字第1131109424號及113年7月29日農授糧字第1131109431號公告臺中市辦理低利貸款之農產業品項除外)。
三、貸款額度及期限如附表;貸款利率依中華郵政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減0.305%機動計息(目前為年息1.415%),並自113年8月1日起至114年1月31日止利息免予計收,由本部予以補貼。
四、本貸款由貸款經辦機構依規定自行出資辦理,計畫編號為「113-01,類別:H」。
五、申借本貸款之農民,應自公告之翌日起10日內,依實際受損情況,向當地公所申請核發農業天然災害受災證明書(格式如附件1),並於該證明書核發之翌日起15日內,檢附該證明書及「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申請暨計畫書」(格式如附件2)向貸款經辦機構提出申請。
六、前項農業天然災害受災證明書之申請,個案如因交通中斷或通訊中斷等因素致超過10日者,得由案關公所覈實認定後逕予受理。
七、貸款經辦機構應審酌農民實際受災情形及復建、復耕需要覈實貸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