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修正「經濟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事業資金紓困振興貸款及利息補貼作業要點」第3點及第9點
- 發布日期
- 109年09月14日
- 內容
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9月14日
發文字號:農金庫總專一字第1093352244號
附件:保證規劃二字第1096276378A號.PDF、修正總說明.pdf、經企字第10904604171號.pdf
主旨:檢送修正後「經濟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事業資金紓困振興貸款及利息補貼作業要點」第3點及第9點,請查照。
說明:
一、依經濟部109年8月31日經企字第10904604171號函辦理。
二、旨揭要點修正重點如下:
(一)適用對象所稱受影響事業,不得屬依產業創新條例第四十六條之一規定公告之工業區閒置土地清冊之土地所有權人或屬工廠管理輔導法第二十八條之一所稱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二十日以後新增未登記工廠所隸屬之事業主體。(第三點第一款)
(二)配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修正文字。(第三點第二款)
(三)延長貸款申請期限至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並明定營運資金及振興資金貸款最遲應於一百十年六月三十日以前動撥完畢。(第九點)
三、另依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109年8月31日保證規劃二字第1096276378A號函,前已核准之保證案件,最後動撥日配合調整為一百十年六月三十日。
正本:設有信用部之各農漁會
副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金融局(含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