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會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違反農業金融法第28條第2項規定,依同法第50條第2項第2款規定,核處罰鍰新臺幣3萬元;並依同法第33條準用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項規定,予以糾正。
- 發布日期
- 115年05月29日
- 內容
受文者:略
發文日期:略
發文字號:略一、處分相對人:○○○農會
地址:略
代表人:略
身分證統一號碼:略
地址:略二、主旨:貴農會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違反農業金融法第28條第2項規定,依同法第50條第2項第2款規定,核處罰鍰新臺幣(以下同)3萬元;並依同法第33條準用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項規定,予以糾正。
三、事實及理由:
(一)事實:貴農會信用部員工○○○於113及114年間,經收8筆建築融資開辦費,與15筆票債信查詢及申領謄本費用,共5萬6千元,未確實立即入帳。
(二)理由:
1、貴農會向客戶收取建築融資開辦費、票債信查詢及申領謄本費用,由徵信人員逕開立收據予客戶,未落實立即入帳,亦未保留存根聯,不符合內部控制原則。
2、徵信人員○員113及114年間收取建築融資開辦費、票債信查詢及申領謄本費用,有23筆費用未確實立即入帳,覆核人員亦未覈實確認,未善盡督導覆核責任。
3、未於發生重大突發事件2小時內通報,核與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現為本部)99年3月12日農授金字第0995011342號函及106年2月10日農授金字第1065070051號函規定不符。
4、貴農會未妥適建立信用部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並落實執行,有礙健全經營,違反農業金融法第28條第2項規定,依同法第50條第2項第2款規定,得核處3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罰鍰,考量貴農會係主動陳報,且經收金額已全數繳回,並檢討內部控制制度,爰核處3萬元罰鍰,並依同法第33條準用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項規定,予以糾正。四、法令依據:農業金融法第28條第2項、第50條第2項第2款、第33條準用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項規定。
五、繳款方式:略
六、附註:略
正本:略
副本: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