沿革與展望
- 發布日期
- 112年08月01日
- 內容
沿革與展望
為健全農業金融體系,政府於91年11月30日召開「全國農業金融會議」,達成「充實農業信用保證基金及農、漁會與信用部由農委會一元化管理」、「設立全國農業金庫為農、漁會信用部業務的上層銀行」、「貫徹金融監理一元化」、「制定農業金融法」及「提升農業經濟的競爭力」等五項共識。
92年7月10日立法院於第5屆第3會期臨時會三讀通過「農業金融法」專法,經總統於92年7月23日公布,行政院發布定自93年1月30日施行,並於施行日新設「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金融局」(以下簡稱農金局),負責農業金融機構監理及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規劃推動,協助設立全國農業金庫,建構完整農業金融體系,期以農業金融支援農漁業發展,促進農業升級及農漁村經濟發展。
配合農業部組織改造,總統於112年5月31日制定公布「農業部農業金融署組織法」,農金局於112年8月1日改制為農業部農業金融署(以下簡稱農金署),下設三組四室,辦理農業金融及農業保險業務。
農金署將秉持「寒冬送暖,雨天撐傘」,以金融支持農業發展的初心,打造韌性農業金融體系,致力為臺灣農業發展做得更多更廣,以建立永續農業為目標,未來重要政策方向如下:
一、推動農業貸款,充裕營農資金
持續提供農業低利貸款資金,確保農業金融穩定及發展,賡續推動專案農貸精進措施,以協助農業轉型升級,提供各種新型態農業生產所需資金,充分發揮金融效能,貼近農民需求,協助農業產業升級,開創農業永續發展新局。二、強化農業保險,穩定農民收入
因應氣候變遷及農民需求,擴大農業保險項目,提高保險覆蓋率,以分散營農風險,穩定農民收入,強化農業韌性,期促進農業轉型升級,提升農業優勢,落實保障農民,共創幸福農民、富裕農村之全民農業新願景。三、健全農金體系,活絡農村經濟
接軌金融監理趨勢,藉由監理輔導並重及相關法規鬆綁,提升農業金融機構競爭力及服務品質,達成健全農業金融機構經營、保障存款人權益、促進農漁村經濟發展、支應農業經營融資資金等四大監理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