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會辦理新臺幣(以下同)50萬元以上大額通貨交易,未於交易完成後5個營業日內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違反農業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第12條第3款規定,依洗錢防制法第12條第4項規定,核處最低罰鍰50萬元;並依農業金融法第33條準用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項規定,予以糾正。
- 發布日期
- 114年04月11日
- 內容
受文者:略
發文日期:略
發文字號:略
一、處分相對人:○○○農會
地址:略
代表人:略
身分證統一編號:略
地址:略二、主旨:貴農會信用部辦理新臺幣(以下同)50萬元以上大額通貨交易,未於交易完成後5個營業日內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違反農業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第12條第3款規定,依洗錢防制法第12條第4項規定,核處最低罰鍰50萬元;並依農業金融法第33條準用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項規定,予以糾正。
三、事實及理由:
(一)事實:依貴農會提供106年至111年度之員工獎金清冊及(會計)交易明細所示,107年2月13日、108年2月1日自信用部應付款項分別提領現金295萬1,397元及311萬450元,辦理發放拓展、領導及其他獎金,上開2筆款項屬於達一定金額以上之通貨交易,貴農會未於交易完成後5個營業日內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
(二)理由:
1、依農業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第2條及第12條規定,農業金融機構對達一定金額(50萬元)以上之通貨交易,應辦理確認客戶身分措施,並留存相關紀錄憑證,且於交易完成後5個營業日內以媒體申報方式,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
2、貴農會113年12月5日東池農信字第○號函及113年12月12日東池農信字第○號函表示,107年 2月13日及108年2月1日自信用部應付款項分別提領現金295萬1,397元及311萬450元,辦理發放拓展、領導及其他獎金兩筆資料,因已逾法定保存年限5年,且已送紙漿廠銷毀,故無法提供該兩筆通貨交易之申報資料。
3、為釐清貴農會是否確實依上開辦法第12條第3款規定辦理上開兩筆通貨交易申報作業,本部前於114年1月22日函請法務部調查局提供貴農會上開申報相關資料,該局114年2月5日回復,查無該兩筆通貨交易之申報紀錄。
4、貴農會辦理50萬元以上大額通貨交易,未於交易完成後5個營業日內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違反農業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第12條第3款規定,依洗錢防制法第12條第4項規定,核處最低罰鍰50萬元。
5、貴農會未能落實大額通貨交易申報作業,顯見信用部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未妥適建立及未確實執行,有礙健全經營,依農業金融法第33條準用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項規定,予以糾正。
四、法令依據:洗錢防制法第12條第4項、農業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第12條第3款、農業金融法第33條準用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項規定。
五、繳款方式:略
六、附註:略
正本:略
副本: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