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會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違反農業金融法第28條第2項規定,依同法第50條第2項第2款規定,核處罰鍰新臺幣3萬元;並依同法第33條準用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項規定,予以糾正。
- 發布日期
- 114年09月09日
- 內容
受文者:略
發文日期:略
發文字號:略一、處分相對人:○○○農會
地址:略
代表人:略
身分證統一編號:略
地址:略二、主旨:貴農會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違反農業金融法第28條第2項規定,依同法第50條第2項第2款規定,核處罰鍰新臺幣(以下同)3萬元;並依同法第33條準用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項規定,予以糾正。
三、事實及理由:
(一)事實:貴農會信用部114年1月16日庫存現金短少27萬元,至114年1月21日始查明肇致原因,係出納人員辦理員工兌換新鈔作業疏失,溢領新鈔之員工於114年1月23日全數歸還。
(二)理由:
1、出納人員與提領兌換新鈔員工未當面清點鈔券,致發生員工溢領及庫存現金短少情事。
2、信用部發生庫存現金短少27萬元情事,未通報投保現金保險之保險公司。
3、信用部內部管理不善肇致重大缺失,未檢討追究相關失職人員責任並予懲處。
4、信用部發生作業重大缺失情事,未依規定於發生重大突發事件2小時內通報,核與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現為本部)99年3月12日農授金字第0995011342號函及106年2月10日農授金字第1065070051號函規定不符。
5、貴農會未妥適建立信用部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並落實執行,有礙健全經營,違反農業金融法第28條第2項規定,依同法第50條第2項第2款規定,得核處3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罰鍰,惟考量貴農會初次違法,短少金額已全數收回,爰核處3萬元罰鍰,並依同法第33條準用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項規定,予以糾正。四、法令依據:農業金融法第28條第2項、第50條第2項第2款、第33條準用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項規定。
五、繳款方式:略
六、附註:略
正本:略
副本: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