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新北市、高雄市、屏東縣及臺東縣為辦理113年山陀兒颱風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及低利貸款地區
- 分類
- 公告類
- 發布日期
- 113年10月09日
- 內容
農業部 公告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13年10月9日
發文字號 : 農糧字第1131109957號主旨:公告新北市、高雄市、屏東縣及臺東縣為辦理113年山陀兒颱風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及低利貸款地區。
依據: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六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
一、本次辦理現金救助及低利貸款之地區及品項如下:
(一)高雄市及屏東縣:本辦法第6條附表—壹、農產業全品項。
(二)新北市三芝區、萬里區及金山區:花卉(一)盆花。
(三)臺東縣達仁鄉、大武鄉、金峰鄉及太麻里鄉:特用作物(一)洛神葵。
二、受理期限及程序:
(一)自113年10月10日起至10月24日止,於公告地區轄內相關公所受理農民申請,並依公告事項及本辦法第12條及第19條規定辦理。
(二)例假日照常受理申請,請相關公所宣導受災農民周知。
(三)個案如因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己之事由(如交通中斷或通訊中斷等),致未能於受理期限內提出申請者,得於原因消滅後10日內,依行政程序法第50條規定向鄉(鎮、市、區)公所申請回復原狀,由公所核實認定後,逕予受理。
三、辦理現金救助部分:
(一)救助對象應為實際從事農作生產之自然人,且無本辦法第5條第2項所定情事。
(二)辦理救助項目損害率達20%以上者,依救助額度予以救助;未達20%者不予救助。
(三)短期作農產品於同產季或長期作農產品於同曆年,救助以一次為限。
(四)救助額度依「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項目及額度」辦理。
(五)為協助農民迅速恢復生產,依本部專家會議評估受災地區農作物受損情況,綜合受災地區風速、降雨及作物受損情況,下列地區及品項,鄉(鎮、市)公所得依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之簡化措施辦理勘查:
1、高雄市
(1)番石榴、香蕉、棗、紅豆、洋蔥苗圃、蔬菜類全品項:大社區、大寮區、大樹區、仁武區、林園區、燕巢區、鳥松區、橋頭區、梓官區。
(2)苦瓜:岡山區。
(3)西瓜、香瓜:仁武區、燕巢區、楠梓區、橋頭區。
2、屏東縣全縣之西瓜、木瓜、香蕉、番石榴、紅龍果、檸檬、棗、蓮霧、蔬菜類全品項、胡 (芝 )麻。
3、臺東縣達仁鄉、大武鄉、金峰鄉及太麻里鄉之洛神葵。
(六)另農民申請救助項目之災損程度符合本部112年12月1日農輔字第1120024235號公告之災損天氣參數,經查證具改制前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12年6月26日農糧字第1121061028號公告之種植客觀證明文件,或農民依本部開發之「農產業天然災害現地照相APP」拍攝當次災害之災損照片,亦得免現勘。
四、辦理低利貸款部分:
(一)救助對象應為實際從事農、林、漁、牧生產之自然人,且無本辦法第5條第5項所定情事。
(二)短期作農產品於同產季或長期作農產品於同曆年,救助以一次為限。
(三)本次辦理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項目、額度及期限如附表;貸款利率依中華郵政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減0.305%機動計息(目前為年息1.415%),並自113年8月1日起至114年1月31日止利息免予計收,由本部予以補貼。
(四)本貸款由貸款經辦機構依規定自行出資辦理,計畫編號為「113-01,類別:H」。
(五)申借本貸款之農民,應自公告之翌日起10日內,依實際受損情況,向當地公所申請核發農業天然災害受災證明書(格式如附件1),並於該證明書核發之翌日起15日內,檢附該證明書及「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申請暨計畫書」(格式如附件2)向貸款經辦機構提出申請。
(六)貸款經辦機構應審酌農民實際受災情形及復建、復耕需要覈實貸放。部長 陳駿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