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雲林縣為辦理大蒜115年4月上旬豪雨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及低利貸款地區
- 發布日期
- 115年04月08日
- 內容
農業部 公告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15年4月8日
發文字號 : 農糧字第1151110784號
附件:如文
主旨:公告雲林縣為辦理大蒜115年4月上旬豪雨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及低利貸款地區,為協助農民迅速恢復生產,請雲林縣政府依受災地區降雨及農作物受損情況,輔導所轄之鄉(鎮、市)公所依公告事項辦理勘查事宜。
依據: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六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
一、本次辦理現金救助及低利貸款之地區為雲林縣,品項為大蒜。
二、受理期限及程序:
(一)依本辦法第十二條及第十九條規定辦理:
1、自115年4月9日起至4月22日止,於公告地區轄內相關公所受理農民申請。
2、例假日得照常受理申請,倘於受理期間內因天然災害發生停止上班時,受理期間按停止上班日數順延,請相關公所宣導受災農民周知。
(二)個案如因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己之事由(如交通中斷或通訊中斷等),致未能於受理期限內提出申請者,得於原因消滅後10日內,依行政程序法第五十條規定向鄉(鎮、市)公所申請回復原狀,由公所核實認定後,逕予受理。
三、辦理現金救助部分:
(一)救助對象應為實際從事農作生產之自然人,且無本辦法第五條第二項所定情事。
(二)辦理救助項目損失率達20%以上者,依救助額度予以救助;未達20%者不予救助。
(三)有關農產品救助次數,依本辦法第五條第五項規定辦理。
(四)救助額度以「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項目及額度」所定蔬菜(六)救助額度辦理救助,每公頃9萬5,000元。
(五)於115年4月3日以前採收者,或已參與穩價措施田區,不予救助。
(六)前已登記參加穩價措施,115年4月4日以後尚未採收田區,可擇一參與穩價措施或申請天然災害救助。
(七)115年4月4日以後搶收搬離田區者,由農民提供大蒜過磅單舉證採收日期,予以認定。惟部分農民小面積種植田區無過磅單者,則應洽請村里長提供種植及採收日期證明,予以認定。
(八)有關大蒜是否採收之客觀科學資料,由本部農業試驗所綜整衛星、雷達及航照等圖資判釋後,送農糧署轉交基層公所認定。
(九)農民申請救助經查證以本部開發之「農產業天然災害現地照相APP」拍攝當次災害損失照片,並上傳農業部資料庫者,得免勘查。
四、辦理低利貸款部分:
(一)救助對象應為實際從事農、林、漁、牧生產之自然人,且無本辦法第五條第六項所定情事。
(二)有關農產品救助次數,依本辦法第五條第五項規定辦理。
(三)本次辦理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項目、額度及期限如附表;貸款利率依中華郵政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減0.305%機動計息(目前為年息1.415%)。
(四)本貸款由貸款經辦機構依規定自行出資辦理,計畫編號為「115-01,類別:H」。
(五)申借本貸款之農民,應自公告之翌日起10個工作日內,依實際受損情況,向當地公所申請核發農業天然災害受災證明書(格式如附件1),並於該證明書核發之翌日起30個工作日內,檢附該證明書及「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申請暨計畫書」(格式如附件2)向貸款經辦機構提出申請。
(六)前項農業天然災害受災證明書之申請,個案如因交通中斷或通訊中斷等因素致超過10個工作日者,得由案關公所覈實認定後逕予受理。
(七)貸款經辦機構應審酌農民實際受災情形及復耕、復建、復養需要覈實貸放。部長 陳駿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