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案農貸(含天災貸款)金融協助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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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措施 內容 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含農企業災貸)申辦程序 1.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下稱天災貸款):
實際從事農、林、漁、牧之自然人,自農業部公告辦理天災低利貸款地區之翌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公所申請核發受災證明書,並於該證明書核發之翌日起30個工作日內,檢附該證明書等文件向貸款經辦機構提出申請。
2.農民組織及農企業天然災害復耕復建貸款(下稱農企業災貸):
從事農業相關經營之農民組織及農企業,自農業部公告辦理天災低利貸款地區之翌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公所申請核發受災證明書,並於該證明書核發之翌日起30個工作日內,檢具該證明書等文件向貸款經辦機構提出申請。
3.申請期間:
詳各次天災貸款公告,依前開程序辦理。
天災貸款(含農企業災貸)免息及既有專案農貸展延簡化 1.天災貸款:
自114年7月14日至115年7月13日止免息,但因丹娜絲颱風、楊柳及樺加沙颱風新貸案件自撥貸日起1年內免息。
2.農企業災貸:
丹娜絲颱風、楊柳及樺加沙颱風新貸案件自撥貸日起1年內免息。
3.免申請及免收保證手續費:
免息毋需認定且免申請,另送經農業信用保證基金保證者,免息期間免收保證手續費。
4.延長貸款期限並簡化作業程序:
丹娜絲颱風、楊柳及樺加沙颱風受災農漁業者可檢具農業天然災害受災證明書,向原貸款經辦機構申請既有專案農貸(含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延期還款2年(本金緩繳、延長貸款期限或2者同時申請),貸款經辦機構免依規定逐案報農業部核准。
5.修正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
7月22日修正發布天災貸款項目及額度,新增漁業之室外養殖
管理設施、水產品初級加工、集貨包裝處理設施、發電機等3項目; 提高農產業之花卉、塑膠布溫網室、 水平棚架網室及漁業之在漁港區域漁船、漁筏等項目貸款額度, 以及延長相關項目貸款期限。 9月1日修正延長公所或工作站核發受災證明書期限、延長申請低利貸款期限及延長貸款資金動用期限及次數。
災區既有專案農貸展延免息 1.適用對象:
(1)114年丹娜絲颱風、七二八豪雨及楊柳颱風受災農漁業者:經行政院114年9月30日依丹娜絲特別條例公告為災區(苗栗縣、臺中市、南投縣、彰化縣、雲林縣、嘉義縣、嘉義市、臺南市、高雄市、屏東縣、花蓮縣及臺東縣),且取得直轄市、縣(市)政府、鄉(鎮、市、區)公所或稅捐稽徵機關出具之受災證明文件之農漁業者,提供既有專案農貸展延1年免息。未來若特別條例第2條新增災害及災區範圍,並經行政院公告為災區者,將比照適用。
(2)114年樺加沙颱風受災農漁民:經行政院114年10月7日依災害防救法公告為災區(花蓮縣光復鄉、鳳林鎮及萬榮鄉),且取得直轄市、縣(市)政府、鄉(鎮、市、區)公所或稅捐稽徵機關出具之受災證明文件之農漁民,提供既有專案農貸展延1年免息。
2.申請期間:自災害發生日起算 1 年屆止。(丹娜絲颱風、七二八豪雨及楊柳颱風為至115年7月5日止,樺加沙颱風為至115年9月21日止)
專案農貸諮詢專線 如有相關貸款疑義,可電洽以下服務專線:
1.全國農業金庫:0972-590-951
2.農業信用保證基金:0963-619-301
3.農業部農業金融署:0933-239-9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