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會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違反農業金融法第28條第2項規定,依同法第50條第2項第2款規定,核處罰鍰新臺幣9萬元;並依同法第33條準用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項規定,予以糾正。
- 發布日期
- 114年09月18日
- 內容
受文者:略
發文日期:略
發文字號:略一、處分相對人:○○○農會
地址:略
代表人:略
身分證統一號碼:略
地址:略二、主旨:貴農會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違反農業金融法第28條第2項規定,依同法第50條第2項第2款規定,核處罰鍰新臺幣(以下同)9萬元;並依同法第33條準用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項規定,予以糾正。
三、事實及理由:
(一)事實:貴農會信用部辦理購屋貸款代償授信案件,撥貸後未將款項匯入代償專戶償還前順位抵押權餘欠,且未確認前順位抵押權塗銷情形,致抵押權淪為第2順位,債權無法優先受償,經評估列為第四類收回無望之不良授信資產954萬元。
(二)理由:
1、未依自訂代償案件作業流程辦理,確認第1順位抵押權代償金額、帳戶、戶名,以及追蹤撥款後第1順位抵押權塗銷情形,調閱擔保品第一類謄本併案卷留存。
2、貸放後未將款項匯入代償專戶優先償還第1順位抵押權之金融機構餘欠,係匯往賣方他行個人帳戶移作他用,且未查核資金流向與借款用途是否相符,未落實貸放後管理工作。
3、借戶已無其他可供執行之財產,且扣除第1順位抵押權後已無法受償,擔保品聲請強制執行已無實益,未採取其他債權保全措施,催理作業有欠積極。
4、徵信資料報告表所載借戶所得與納稅資料顯不相當,雖有徵提借戶所營事業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及往來銀行存摺交易明細,惟未分析其與所得之關聯性,無法掌握還款來源。
5、辦理擔保品鑑估作業,未於不動產調查表敘明,未調查鄰近區域同類不動產成交價格,逕以前次成交價格做為估價依據之原因,以供有權核貸者參考。
6、未落實貸放後2個月內回查實價登錄價格機制,以檢核買賣契約價之真實性。
7、未向借戶徵提買賣契約所載前期款交付價金之相關憑證,以確認其買賣契約書之真實性。
8、借戶簽立切結同意書之貸款金額與核貸金額不一致;授信約定書簽立日期與對保日期不一致。
9、綜上,貴農會辦理代償授信案件作業疏失,致債權無法優先受償,嚴重損害農會權益,未妥適建立信用部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並落實執行,有礙健全經營,違反農業金融法第28條第2項規定,依同法第50條第2項第2款規定,得核處3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罰鍰,考量貴農會於發現缺失後主動陳報且積極配合調查,並就可能損失金額提足備抵呆帳,爰核處9萬元罰鍰,並依同法第33條準用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項規定,予以糾正。四、法令依據:農業金融法第28條第2項、第50條第2項第2款、第33條準用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項規定。
五、繳款方式:略
六、附註:略
正本:略
副本: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