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高雄市與屏東縣為辦理農業設施114年楊柳颱風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及低利貸款地區
- 發布日期
- 114年08月22日
- 內容
農業部 公告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114年8月22日
發文字號 : 農糧字第1141109931號
附件:如文
主旨:公告高雄市與屏東縣為辦理農業設施114年楊柳颱風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及低利貸款地區。
依據: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六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
一、本次辦理現金救助及低利貸款之地區與品項如下:
(一)高雄市全市:水平棚架網室-整體結構、塑膠布(網);塑膠布溫網室-塑膠布(網)。
(二)屏東縣:
1、全縣:塑膠布溫網室-塑膠布(網)。
2、全縣(恆春鎮除外):水平棚架網室-塑膠布(網)。
二、受理期限及程序:
(一)自114年8月23日起至9月5日止,於公告地區轄內相關公所受理農民申請,並依公告事項及本辦法第十二條及第十九條規定辦理。但於受理期間內因天然災害發生停止上班時,受理期間按停止上班日數順延。
(二)本公告受災農民前於丹娜絲颱風及0708豪雨、0728豪雨業已提出救助申請者,倘其後經楊柳颱風仍有災害損失,視同已提出申請,毋須重複提出申請。
(三)例假日得照常受理申請,請相關公所宣導受災農民周知。
(四)個案如因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己之事由(如交通中斷或通訊中斷等),致未能於受理期限內提出申請者,得於原因消滅後10日內,依行政程序法第五十條規定向鎮公所申請回復原狀,由公所核實認定後,逕予受理。
三、辦理現金救助部分:
(一)救助對象應為實際從事農作生產之自然人,且無本辦法第五條第二項所定情事。
(二)辦理救助項目損失率達20%以上者,依救助額度予以救助;未達20%者不予救助。
(三)本次救助額度以「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項目及額度」所定下列額度辦理救助:
1、塑膠布溫網室-塑膠布(網):每公頃為18萬元。
2、水平棚架網室-塑膠布(網):每公頃為6萬元。
3、水平棚架網室-整體結構:每公頃為20萬元。
四、辦理低利貸款部分:
(一)救助對象應為實際從事農、林、漁、牧生產之自然人,且無本辦法第五條第六項所定情事。
(二)本次辦理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項目、額度及期限如附表;貸款利率依中華郵政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減0.305%機動計息(目前為年息1.415%)。
(三)本貸款由貸款經辦機構依規定自行出資辦理,計畫編號為「114-01,類別:H」。
(四)申借本貸款之農民,應自公告之翌日起10個工作日內,依實際受損情況,向當地公所申請核發農業天然災害受災證明書(格式如附件1),並於該證明書核發之翌日起15日內,檢附該證明書及「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申請暨計畫書」(格式如附件2)向貸款經辦機構提出申請。
(五)前項農業天然災害受災證明書之申請,個案如因交通中斷或通訊中斷等因素致超過10個工作日者,得由案關公所覈實認定後逕予受理。
(六)貸款經辦機構應審酌農民實際受災情形及復耕、復建、復養需要覈實貸放。
五、地方政府辦理上開天然災害現金救助及低利貸款,應將丹娜絲颱風及0708豪雨、薇帕颱風、0728豪雨、楊柳颱風等災害救助案件之損失情形合併計算及審理,以協助受災農民儘速復耕,且不得重複救助。
部 長 陳 駿 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