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嘉義縣為辦理115年薔琵颱風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及低利貸款地區
- 發布日期
- 115年10月30日
- 內容
農業部 公告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15年10月30日
發文字號 : 農糧字第1151112552C號主旨:公告嘉義縣為辦理115年薔琵颱風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及低利貸款地區。
依據:依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五條、第六條第二項及第六條之二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本次辦理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及低利貸款地區為嘉義縣,救助項目為大豆、胡(芝)麻、落花生、甘藷、南瓜、辣椒及食用番茄。
二、受理期限及程序:
(一)依本辦法第十二條及第十九條規定辦理:
1、自115年10月31日起至11月13日止,於公告地區轄內相關公所受理農民申請。
2、例假日得照常受理申請,倘於受理期間內因天然災害發生停止上班時,受理期間按停止上班日數順延,請相關公所宣導受災農民周知。
(二)個案如因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己之事由(如交通中斷或通訊中斷等),致未能於受理期限內提出申請者,得於原因消滅後10日內,依行政程序法第五十條規定向鄉(鎮、市)公所申請回復原狀,由公所核實認定後,逕予受理。
三、辦理現金救助部分:
(一)救助對象應為實際從事農作生產之自然人,且無本辦法第五條第二項所定情事。
(二)辦理救助項目損失率達20%以上者,依救助額度予以救助;未達20%者不予救助。
(三)有關農產品救助次數,依本辦法第五條第五項規定辦理。
(四)救助額度以「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項目及額度」所定下列額度予以救助:
1、大豆(雜糧一):2萬8千元/公頃。
2、胡(芝)麻(雜糧二):3萬元/公頃。
3、落花生、甘藷(雜糧三):3萬6千元/公頃。
4、南瓜(蔬菜三):4萬7千元/公頃。
5、辣椒(蔬菜四):6萬4千元/公頃。
6、食用番茄(蔬菜七):14萬元/公頃。
(五)嘉義縣落花生自115年8月下旬豪雨受災後,接續發生115年8月下旬豪雨(遲發性)災損及115年薔琵颱風災害,造成連續性災損,爰依本辦法第六條之二規定公告「115年8月下旬豪雨」、「115年8月下旬豪雨(遲發性)」及「115年薔琵颱風」為嘉義縣落花生之連續天然災害,前於115年8月下旬豪雨災害已提出申請之農民,於115年薔琵颱風災害得免重複提出申請。
(六)上開落花生連續天然災害之申請程序、審理方式及救助規定如下:
1、嘉義縣落花生農民前依本部115年8月24日農糧字第1151112024號公告,於「115年8月下旬豪雨」災害已向受災地鄉(鎮、市)公所提出申請者,本次公告之「115年薔琵颱風」災害,得免重複提出申請。
2、於「115年8月下旬豪雨」災害未提出申請之受災農民(包括晚植或前未申報者),仍應依本次公告所定受理期限,檢附相關文件向受災地鄉(鎮、市)公所提出「115年薔琵颱風」災害救助申請。
3、嘉義縣轄內各鄉(鎮、市)公所就「115年8月下旬豪雨」、「115年8月下旬豪雨(遲發性)」及「115年薔琵颱風」之落花生申請案件得合併審理,綜合判定上開災害之損失率並合併計算其所受災損。
4、依本辦法第五條第五項及第六條之二第三款規定,落花生屬短期作物,同一產季於本次連續災害之現金救助以一次為限。但農民於115年8月下旬豪雨受災後倘已重新復耕(重新種植),屬不同產季,經鄉(鎮、市)公所勘查認定確有重新復耕事實,且於115年薔琵颱風受損達救助標準者,不在此限,得依法再次予以救助。
四、辦理低利貸款部分:
(一)救助對象應為實際從事農、林、漁、牧生產之自然人,且無本辦法第五條第六項所定情事。
(二)有關農產品救助次數,依本辦法第五條第五項規定辦理。
(三)本次辦理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項目、額度及期限如附表;貸款利率依中華郵政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減0.305%機動計息(目前為年息1.415%)。
(四)本貸款由貸款經辦機構依規定自行出資辦理,計畫編號為「115-01,類別:H」。
(五)申借本貸款之農民,應自公告之翌日起10個工作日內,依實際受損情況,向當地公所申請核發農業天然災害受災證明書(格式如附件1),並於該證明書核發之翌日起30個工作日內,檢附該證明書及「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申請暨計畫書」(格式如附件2)向貸款經辦機構提出申請。
(六)前項農業天然災害受災證明書之申請,個案如因交通中斷或通訊中斷等因素致超過10個工作日者,得由案關公所覈實認定後逕予受理。
(七)貸款經辦機構應審酌農民實際受災情形及復耕、復建、復養需要覈實貸放。部 長 陳 駿 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