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農業天然災害受災證明書」格式
- 分類
- 解釋函示
- 發布日期
- 115年03月30日
- 內容
農業部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3月30日
發文字號:農授金字第1157421633號
速別:普通件
附件:如說明一及二
主旨:有關「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業於115年3月24日修正發布,其中涉及受災證明書及其核發期限等修正規定,請轉知貴轄公所、工作站或設有信用部之農漁會,依規定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本部前以115年3月24日農輔字第1150022348號令修正發布「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部分條文,其中涉及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下稱天災貸款)修正重點如下:
(一)第6條附表3:修正天災貸款項目及額度。
1、農產業:提高「果樹」之貸款額度、調整「塑膠布溫網室」分類,並新增「水平棚架」及「瓜果類隧道棚」項目。
2、林業:提高「造林地」之貸款額度,並新增「竹笙」、「絞股藍」、「臺灣白及」及「混植造林」等項目。
(二)第19條:修正受災證明書之核發期間自農民申請之翌日起算,核發期限計算基準改以工作日計算,並增列農民因故未申請受災證明書之彈性措施。
二、另配合修正條文第6條附表3增修相關項目,一併修正「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與「農民組織及農企業天然災害復耕復建貸款」之受災證明書內容,嗣後請依修正之受災證明書辦理。正本:各縣市政府(含各直轄市及金門、連江兩縣)、本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
副本:本部農民輔導司、設有信用部之農(漁)會、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農業信用保證基金(均含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