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壯年農民從農貸款借款人受災者,於丹娜絲颱風及七二八豪雨災後復原重建特別條例施行期間內,不受農業外所得上限規定之限制案
- 分類
- 解釋函示
- 發布日期
- 114年10月09日
- 內容
農業部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0月9日
發文字號:農授金字第1147467226號
主旨:有關青壯年農民從農貸款借款人受災者,於丹娜絲颱風及七二八豪雨災後復原重建特別條例施行期間內,不受農業外所得上限規定之限制案,請依說明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辦理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辦法(下稱農貸辦法)第16條第2項規定,「青壯年農民從農貸款」(下稱青壯農貸款)借款人於貸款存續期間,有農業以外其他職業者,其所支領之年薪資所得加計執行業務所得之合計數,自112年1月1日起,不得高於勞動基準法所定基本工資全年總額之1.25倍。
另依農貸辦法第28條第1項第2款規定,青壯農貸款於貸款存續期間內,每年應至少辦理1次查驗。
二、復依農業部執行丹娜絲颱風及七二八豪雨災後復原重建辦法第3條附表規定,青壯農貸款借款人受災者,於丹娜絲颱風及七二八豪雨災後復原重建特別條例(下稱丹娜絲特別條例)施行期間內(114年8月21日至115年12月31日),其有農業以外其他職業者,所支領之年薪資所得加計執行業務所得之合計數,不受農貸辦法第16條第2項之限制。
三、考量丹娜絲颱風及連續豪雨造成農漁業設施、作物及養殖嚴重損害,青壯年農漁民遭遇短期收入中斷之困境,為協助其維持基本生活並迅速進行受損農業環境復原重建,青壯農貸款借款人受災者,倘於丹娜絲特別條例施行期間內,有農業以外其他職業所得金額,高於勞動基準法所定基本工資全年總額之1.25倍之情事,於貸款經辦機構每年查驗時,應依下列說明辦理:
(一)青壯農貸款借款人應檢具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清單及受災地區直轄市、縣(市)政府、鄉(鎮、市、區)公所或稅捐稽徵機關出具之受災證明文件,供貸款經辦機構查驗。
(二)114年及115年薪資不受勞動基準法所定基本工資全年總額1.25倍之規定限制。
正本:設有信用部之農(漁)會、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農業信用保證基金
副本:各直轄市政府、各縣(市)政府、本部農糧署、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農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農漁會南區資訊中心、中華民國農民團體幹部聯合訓練協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