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重建基金簡介
- 發布日期
- 101年01月20日
- 內容
金融重建基金簡介
為處理經營不善之金融機構,以穩定金融信用秩序,改善金融體質,健全金融市場,並建立經營不善金融機構退出市場之機制,90年6月27日通過「行政院金融重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以下簡稱金融重基金條例),並於同年7月9日奉 總統令公布施行。復為適度擴大基金財源,提高基金之運作效能,該條例修正案於94年5月31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並於同年6月22日奉 總統令公布施行。又為處理慶豐銀行發行次順位金融債券之賠付爭議,立法院爰於98年間提出該條例第4條第5項但書修正案,並於98年7月8日奉 總統公布施行。
依金融重建基金條例第3條第3項及第4條第2項規定,本條例94年6月22日修正施行後新增之金融業營業稅稅款,其運用總額以新臺幣1,100億元為限,所增加財源之百分之二十應專款作為賠付農會、漁會信用部使用,不受該基金設置期間之限制,該項專款應專戶儲存,其運用及管理辦法由行政院定之。爰於95年11月6日發布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處理農會漁會信用部賠付專款運用及管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