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款來源
- 發布日期
- 101年01月20日
- 內容
● 金融重建基金100年底屆期結束
依金融重建基金條例第15條第3項及第4項規定,該基金將於金融業營業稅稅款及存款保險費停止列入時(即民國100年12月31日)結束,該基金所餘資產及負債由國庫概括承受,並依行政院99年8月11日原則同意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所擬「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屆基結束相關問題處理規劃方案」辦理。
● 農漁會信用部賠付專款移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管理
為因應金融重建基金屆期結束,並依金融重建基金條例第4條第2項暨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理農會漁會信用部賠付專款運用及管理辦法第5條規定,該基金處理農漁會信用部賠付專款(以下簡稱本專款)之賸餘,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為管理機關,負責運用及管理。復依行政院上開函,本專款納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特別收入基金項下之農業發展基金,以專戶儲存方式,賡續辦理賠付信用部等事宜,並以100年12月28日為資產負債評估基準日,隔日辦理交割作業。
●100年12月29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承受金融重建基金處理農漁會信用部付專款20,974,279,878元,並存放於中央銀行之專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