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金融重建基金條例規定,得列入該基金處理之經營不善金融機構有三類:
一、經主管機關或農業金融中央主管機關檢查調整後之淨值或會計師查核簽證之淨值為負數。
二、無能力支付其債務。
三、有銀行法第62條第1項所定業務或財務狀況顯著惡化,不能支付其債務,有損及存款人權益之虞或第64條虧損逾資本三分之一,經限期改善而屆期未改善,並經主管機關及該基金管理會認定無法繼續經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