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專款依94年6月22日修正金融重建基金條例之規定,中央主管機關處理經營不善農漁會信用部(以下併稱信用部)時,該信用部非存款債務不予賠付;惟該經營不善信用部於該條例修正施行前已發生之非存款債務,基於法律不溯既往及信賴保護原則,仍受保障。至處理方式則配合現行農業金融法對於經營不善信用部之處理機制,由中央主管機關依下方式之一處理:
一、命令信用部所屬農、漁會合併於其他設有信用部之農、漁會。
二、命令農、漁會將其信用部讓與其他設有信用部之農、漁會。
三、命令農、漁會將其信用部讓與全國農業金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