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金融機構辦理青年安居購屋優惠貸款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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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金融機構辦理青年安居購屋優惠貸款原則
113年8月13日修正
一、承作機構: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及設有信用部之農漁會。
二、貸款對象:借款人符合民法規定之成年年齡以上,且借款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均無自有住宅者。但自一百十三年六月二十七日起,借款人限申貸一次本優惠貸款;一百十二年八月一日以後經公股銀行核貸青年安心成家購屋優惠貸款(下稱青安貸款)者,不得申貸本優惠貸款。
三、貸款條件如下:
(一)貸款成數:最高8成核貸。
(二)貸款額度:最高新臺幣1,000萬元。
(三)貸款年限及償還方式:貸款年限最長40年,含寬限期5年,本息分期平均攤還或本金分期平均攤還。
(四)貸款利率:以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2年期定期儲金額度未達新臺幣500萬元機動利率為基準利率,計息方式採一段式機動利率、二段式機動利率或混合式固定利率擇一,一經選定不得變更。
(五)前款貸款利率之基準利率自112年10月1日起至115年9月30日止,減計0.125%;另自112年10月1日起至113年3月26日止,由內政部住宅基金補助農業部利息0.25%;自113年3月27日起至115年9月30日止,由內政部住宅基金補助農業部利息0.375%。但轉貸之借款人不適用之。
(六)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自辦之「青年首次購屋優惠貸款」,自112年10月1日起得適用前款貸款利率。
(七)第四款各計息方式經依第五款調整後,利率如下:
1.一段式機動利率:
按基準利率固定加0.555%機動計息。
2.二段式機動利率:
前2年按基準利率固定加0.345%機動計息,第3年起按基準利率固定加0.645%機動計息。
3.混合式固定利率:
前2年採固定利率,第1年按「撥貸當時」基準利率固定加0.525%固定計息,第2年按「撥貸當時」基準利率固定加0.625%固定計息,第3年起按基準利率固定加0.645%機動計息。
(八) 貸款標的:申請日前6個月起所購置之住宅。
四、搭配措施:內政部「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核定戶,若其住宅購置日期符合本項優惠貸款者,得搭配使用。
五、實施期程:112年10月1日至115年9月30日止,屆時視房屋市場情形及民眾之實際需求,再行檢討,必要時得予以延長。
六、限貸審核:承作機構應將撥貸戶資料報送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建檔。承作機構於受理申貸時,應查詢資料檔以確認借款人無再次申貸本優惠貸款或曾經公股銀行核貸青安貸款之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