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會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違反農業金融法第28條第2項規定,依同法第50條第2項第2款規定,核處罰鍰新臺幣3萬元;並依同法第33條準用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項規定,予以糾正。
- 發布日期
- 113年12月25日
- 內容
受文者:略
發文日期:略
發文字號:略
一、處分相對人:○○○農會
地址:略
代表人:略
身分證統一編號:略
地址:略二、主旨:貴農會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違反農業金融法第28條第2項規定,依同法第50條第2項第2款規定,核處罰鍰新臺幣(以下同)3萬元;並依同法第33條準用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項規定,予以糾正。
三、事實及理由:
(一)事實:貴農會信用部員工○○○於113年6月25日至7月15日留存42筆代收燃料費繳款書,未及時掃描入帳,挪用尚未解繳之款項共32萬2,584元。
(二)理由:
1、辦理代收業務,可及時掃描連動產生電子收據者,未及時掃描入帳,並列印電子收據交付客戶,未落實內控機制及內部牽制原則。
2、辦理須經主管核准之代收業務更正交易,登記簿更正原因均填寫「註銷」,核准交易主管逕予授權放行,不利主管對代收業務明細資料勾稽核對確認。
3、未確實辦理內部稽核及自行查核,查核作業流於形式。
4、未於發生重大突發事件2小時內通報,核與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現為本部)99年3月12日農授金字第0995011342號函及106年2月10日農授金字第1065070051號函規定不符。
5、貴農會未妥適建立信用部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並落實執行,有礙健全經營,違反農業金融法第28條第2項規定,依同法第50條第2項第2款規定,得核處3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罰鍰,考量貴農會初次違法,且違法行為期間較短,並積極追回全部損失,爰核處3萬元罰鍰,並依同法第33條準用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項規定,予以糾正。四、法令依據:農業金融法第28條第2項、第50條第2項第2款、第33條準用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項規定。
五、繳款方式:略
六、附註:略
正本:略
副本: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