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會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違反農業金融法第28條第2項規定,依同法第50條第2項第2款規定,核處罰鍰新臺幣20萬元;並依同法第33條準用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項規定,予以糾正。
- 發布日期
- 114年05月23日
- 內容
受文者:略
發文日期:略
發文字號:略一、處分相對人:○○○農會
地址:略
代表人:略
身分證統一編號:略
地址:略二、主旨:貴農會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違反農業金融法第28條第2項規定,依同法第50條第2項第2款規定,核處罰鍰新臺幣(以下同)20萬元;並依同法第33條準用銀行法第61 條之1第1項規定,予以糾正。
三、事實及理由:
(一)事實:貴農會信用部○○○分部技工○○○自113年11月21日至114年1月14日止,利用職務之便擅自補發久未辦理交易存戶之存摺、盜刻存戶印鑑,冒領客戶計10筆存款,金額214萬元。
(二)理由:
1、辦理客戶存摺補發作業未符合內部牽制原則:
(1)未由客戶出具申請書,蓋妥印鑑並經主管核准。
(2)於存摺領用登記簿上記載不實之客戶姓名,及由○員自行取得主管職章核准領用及簽發存摺。
(3)資訊系統對存摺補發交易未設定須經主管授權核准,○員自行完成補發新摺交易。
2、辦理付款作業未落實內部控制制度:
(1)○員以私自補發之客戶存摺及偽造之客戶印鑑填具取款憑條,並自行取得主管及出納職章與出納付款章核准交易,及由出納抽屜取走現金。
(2)代理○○○分部出納之員工未赴分部執行代理工作,逕行將職章交予○員持有,由○員同時負責櫃檯及出納業務。
3、主管核准交易控管不當:
(1)主管人員未妥適保管主管卡,任由○員取得自行刷卡核准交易。
(2)須經主管核准之交易雖有設簿登記,惟交易當下未經主管核對交易內容及核章,未落實事前覆核機制。
4、出納人員離開座位時,未妥善保管存放現金抽屜之鑰匙,未善盡保管現金安全之職責。
5、未依所訂存款業務作業手冊規定,每月抽查一定比例之戶數寄發對帳單,提供存戶核對存款餘額是否相符。
6、未加強注意員工品德操守,○員112年11月4日受警察機關告誡處分,貴農會欠缺警覺性,仍讓○員能同時執行櫃檯及出納等諸多不符合內部牽制原則之業務。
7、綜上,貴農會信用部○○○分部未落實執行代理工作、辦理存摺補發、存款付款、分部主任職章及主管卡之保管、出納人員職章及付款章之保管、現金安全之維護、主管核可交易等作業,核有嚴重疏失,未妥適建立信用部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並落實執行,有礙健全經營,違反農業金融法第28條第2項規定,依同法第50條第2項第2款規定,得核處3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罰鍰,考量貴農會初次違法且主動陳報,並積極配合調查及檢討改善內部控制缺失,核處罰鍰20萬元,並依同法第33條準用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項規定,予以糾正。四、法令依據:農業金融法第28條第2項、第50條第2項第2款、第33條準用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項規定。
五、繳款方式:略
六、附註:略
正本:略
副本: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