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後農會漁會信用部業務輔導資金融通及餘裕資金轉存辦法第10條修正條文問與答
- 發布日期
- 100年12月26日
- 內容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金融局
發文日期:100年12月26日
發文字號:農金二字第1005071275號函
主旨:檢送修正後「農會漁會信用部業務輔導資金融通及餘裕資金轉存辦法第10條修正條文問與答」乙份,請查照。
說明:
一、旨揭問與答,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前以100年11月10日農授金字第1005071083號函送貴機關(構)在案。
二、由於農業金融法第31條第4項修正案係於100年4月15日施行,爰信用部餘裕資金於100年4月14日前已轉存其他金融機構之餘額,得繼續存放,並非限於100年3月29日前已轉存者,故旨揭問與答Q1、Q4、Q5、Q8、Q13 及Q14所提100年3月29日均修正為100年4月14日。
正本:臺北市政府、新北市政府、臺中市政府、臺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各縣市政府(金門縣政府除外)、設有信用部之農漁會、新北市農會附設北區農會電腦共同利用中心、新北市板橋區農會電腦共用中心、財團法人農漁會聯合資訊中心、財團法人農漁會中區資訊中心、財團法人農漁會南區資訊中心、
副本:中央銀行、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農民團體幹部聯合訓練協會、財團法人金融研訓院(以上均含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