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金融機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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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政策目的
農業是國家之根本,農民及農村是社會穩定的力量,農業政策更關係廣大農、漁民之福祉。農委會為健全農業金融機構之經營,保障存款人之權益,促進農、漁村經濟發展,於93年依據農業金融法成立農業金融局(112年8月1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升格為農業部,農業金融局改制為農業金融署),對農業金融機構業務採輔導及監理並重,秉持照顧農漁民之核心價值,期建構完整的農業金融服務網,以服務廣大之農漁民,繁榮農、漁村經濟,及達成穩定農業金融之目的。
二、 措施內容
(一) 督導農漁會信用部穩健經營,提升經營效能
採行監理輔導並重,深化差異化管理,提升信用部經營體質,加強信用部人員配置管理,提升從業人員金融專業能力,控管授信風險並提高風險承擔能力,強化信用部內控內稽制度及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作業,並適時檢討修正相關法規,兼顧業務拓展與風險控管。
(二) 建立農業金融機構輔導體系,加強輔導農漁會信用部
農業金庫負有輔導農漁會信用部業務發展,辦理農、林、漁、牧融資及穩定農業金融的法定任務。農業金庫自94年開業以來,加強對信用部辦理業務輔導工作,協助信用部建立各項經營管理制度與改進業務缺失,提升整體競爭力。
(三) 農漁會信用部經營績效持續成長,資產品質已大幅改善
全體信用部112年底存款2兆2,502億元,放款1兆4,030億元;逾期放款34億元,平均逾放比率僅0.25%,放款品質良好;備抵呆帳覆蓋率1,434%,風險承擔能力尚可;112年底收支結餘77億元。
(四) 推動農業金融機構業務整合,發揮通路優勢
為發揮信用部通路優勢,並加強服務農漁民,農業金庫負起整合業務,由其代表對外洽談商業合作,共同建構完整的上下層金融服務系統,形成完整農業金融通路。截至112年底,全體農業金融機構已提供國民年金保險費、水費、電費、電信費、汽機車燃料使用費、交通違規罰鍰、信用卡費、瓦斯費及有線電視收視費等1,420項代收服務,總計代收2億2,819萬筆約8,534億元,創造農業金融機構經營綜效。
三、 相關網站
有關農業金融機構監理資料,包含農業金融機構財業務資訊及農漁會信用部基本資料,可上農業金融署網頁「農業金融機構資訊揭露」查詢(https://www.afna.gov.tw/list.php?theme=web_structure&subtheme=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