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會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違反農業金融法第28條第2項規定,依同法第50條第2項第2款規定,核處罰鍰新臺幣6萬元;並依同法第33條準用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項規定,予以糾正。
- 發布日期
- 114年11月11日
- 內容
受文者:略
發文日期:略
發文字號:略一、處分相對人:○○○農會
地址:略
代表人:略
身分證統一號碼:略
地址:略二、主旨:貴農會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違反農業金融法第28條第2項規定,依同法第50條第2項第2款規定,核處罰鍰新臺幣(以下同)6萬元;並依同法第33條準用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項規定,予以糾正。
三、事實及理由:
(一)事實: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對貴農會信用部一般業務檢查(報告編號:114C040),提列檢查意見一,辦理自動櫃員機裝、卸鈔作業,小出納○○○涉嫌挪用裝鈔款項。
(二)理由:
1、貴農會信用部辦理自動櫃員機裝、卸鈔作業,未由兩人以上會同盤點裝、卸鈔款項,致未發現柯員自113年5月起挪用部分裝鈔款項,違反內部牽制原則。
2、稽核人員未將重大缺失案件即時通報常務監事、理事長,並查明原因於內部稽核報告充分揭露,及未全面清查自動櫃員機裝、卸鈔作業情形,核與農會漁會信用部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10條、第20條第1項及第3項規定不符。
3、未於發生重大突發事件2小時內通報,核與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現為本部)99年3月12日農授金字第0995011342號函及106年2月10日農授金字第1065070051號函規定不符。
4、本部農業金融署前於113年6月21日至貴農會信用部○○分部訪查,已提列該分部僅由1人辦理補鈔作業及盤點卸下鈔匣內鈔券數量之內控缺失,貴農會未確實檢討改善,致未能及早發現信用部小出納挪用自動櫃員機裝鈔現金之舞弊案件,核未落實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
5、貴農會內部控制制度未妥適建立或未確實執行,致發生員工挪用自動櫃員機鈔匣現金之舞弊案件,違反農業金融法第28條第2項規定,依同法第50條第2項第2款規定,得核處3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罰鍰,考量貴農會係初次違法,積極配合調查,且已為適當處置,並無任何損失,核處罰鍰6萬元,並依同法第33條準用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項規定,予以糾正。四、法令依據:農業金融法第28條第2項、第50條第2項第2款、第33條準用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項規定。
五、繳款方式:略
六、附註:略
正本:略
副本:略